合肥市食品行業協會爭議規則
為積極應對和及時處理行業內爭議事件,對違規違法經營者進行懲戒,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食品零售行業健康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依據《合肥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特制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適用于合肥市食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單位之間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事項處理。
二、會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遵守協會的爭議處理規則。
三、協會應及時向各會員單位傳遞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有關主管單位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對行業的重大爭議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四、協會處理會員單位爭議事項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協調及內部裁決。
五、因履行行業自律公約引發爭議,或因行業內企業違規違約發生爭議時,根據當事人要求,協會進行民主調查取證協調解決。
六、協會處理爭議事項中,若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將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參與處理。
七、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
1.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法解決。
2.協商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3.協會調解失效時,雙方或單方可提請仲裁機構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八、行業違規違約事項懲戒辦法
1.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規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協會進行舉報,要求協會調查。
2.會員單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協會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根據其性質提出處理意見。
3.行業內部通報批評
4.通過協會媒體,網站和其他社會媒介公示其違約行為。
5.對于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零售企業取消其會員資格,并號召、組織行業共同予以抵制,向社會公布其違規行為,必要時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九、協會秘書處負責本辦法修訂、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十、本規則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