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情形擬認定為哄抬價格
5月11日下午,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通知,將起草的《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期為5月11日至5月18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擬將以下情形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1.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6.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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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以下情形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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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以下情形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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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以下情形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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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提高價格異常波動處置能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充分發揮行政指導作用、做好相關政策銜接。
公眾可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或發送電子郵件至fazhi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