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解讀】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姜鴻杰解讀《合肥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解讀人: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三級調研員姜鴻杰
解讀時間:2020年7月1日
解讀政策:合肥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規則(試行)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19年以來,中央連續出臺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和《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兩個重量級的文件,國務院發布《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出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5號)等文件,省市場監管局出臺《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對食品安全監管和抽檢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我局組織起草了《辦法》。
《辦法》編制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五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內容。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要求,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機制,保障我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質量,有必要出臺《辦法》規范我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19年11月27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規定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可參照制定相關規則。
我局于2020年3月份起草《辦法》,2020年4月8日起,通過局網站向社會公眾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公開征求《辦法》意見,未收到修改反饋意見。2020年5月18日,我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經集體審議并討論修改,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2020年6月23日,經市司法局審查,《辦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準予登記。
四、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機制,保障我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質量。
五、創新舉措
一是明確目的與原則。闡述了《辦法》的目的、依據、承檢機構開展抽檢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二是明確承檢機構應當具備的能力與要求。規定了承檢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資質、能力和管理制度;承檢機構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工作要求和禁止行為以及需要主動報告的情況。
三是明確考核與管理的具體內容。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承檢機構開展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現場檢查、數據抽查、日常工作質量考核等具體內容。
四是明確責任與處理。規定了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以及承檢機構整改程序和期限。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將向社會公眾宣貫《辦法》內容,加強對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的管理,要求承檢機構按照《辦法》要求完善制度、提高能力、規范行為,確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客觀、公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