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鹵肉更好看,店家加了一味“料”,結果...
每個地方都有幾家上年頭的鹵肉店,被附近鄰里和資深老饕們所追捧。但是,你也許不知道,一不小心這些熟食就可能會給我們的健康帶來很大風險。部分不法商家為了鹵肉的顏色鮮亮,在制作中違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近日,周口中院對郭某在食品中違法添加亞硝酸鈉案件進行審理。
郭某在周口市商水縣經營鹵肉店,自制銷售豬蹄、豬臉、豬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縣公安局練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進行日常檢查。檢查后并經檢測,郭某生產、銷售的鹵肉中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含量為43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12月17日,商水縣人民法院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被告郭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后,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郭某在熬制鹵肉過程中違法添加亞硝酸鈉,生產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周口中院判決被告郭某支付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食品行業的生產經營者要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在商業利益的誘惑面前,誠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絕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在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商家自律三方協作下,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來源:豫法陽光
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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