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最新答復:對食品安全問題,市場監管局不調解,對索賠請求,無權受理!
【留言】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怎么辦
留言日期:2022-11-10
總局領導,您好!基層執法人員在稽查辦案時發現,一些所謂的“打假人”在農村小店明知是過期食品仍然購買并拍照拍視頻留存證據,并以此撥打12315或12345投訴,要求調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之規定退一賠十、不足一千賠一千。遇到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應該如何處置。
【總局回復】
答:你這個問題,好多基層監管人員都關注。近日有新聞《6人敲詐3000多家門店!一犯罪團伙被淄博警方抓獲》請關注一下。
一、關于“在稽查辦案時發現”。這是案件來源的途徑之一,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依據監督檢查職權”發現,案件來源的途徑還有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所有這些途徑來源的線索,都要依照辦案程序處理。
二、關于“打假人”?,F行法律并無“打假人”的規定,“打假人”與“消費者”也并無明確的界限,是否“為生活需要”也很難區分。所以,只要是購買了問題產品的索賠請求,都要按照處理投訴的程序處理。
三、關于“農村小店”?!妒称钒踩ā凡o農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所以,無論是農村小店還是城市商超,食品違法行為均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四、關于“過期食品”?!斑^期食品”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過保質期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加強管理。
五、關于“要求調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提出十倍賠償請求”如何處理
(一)關于調解職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爭議具有調解的職責,其第三十九條只是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至于如何受理投訴、受理后如何處理,其第三十二條規定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處理。
(二)關于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投訴的調解職責。具體到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訴是否有調解職責,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妒称钒踩ā窙]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訴有調解職責。
(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不是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范圍。需要賠償的應當由提出賠償者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的,提出賠償者可以提起訴訟,是否賠償應該由司法機關裁決。
六、關于購買“過期食品”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如何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過期食品”的投訴,應當按照處理舉報的程序處理即可。
針對你的問題精簡的說:食品安全問題不調解,對索賠請求無權受理,對投訴按案件辦理程序處理。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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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藥品的投訴是否可以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規章《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統一了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公眾投訴舉報的程序。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辦法》公布實施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對食品藥品的投訴是否可以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
答:行政調解是一種公共服務,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參加、政府居中調解。為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行政調解范圍通常限于為市場經濟的弱勢群體提供救濟,以匡扶市場失靈。在市場監管領域,為生活需要的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時可以請求調解。因此,規章明確所有市場監管領域內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均可適用行政調解,包括公平競爭、食品、藥品、消費品、特種設備、計量、認證、檢測、價格、知識產權等。
立法過程中,對食品藥品是否適用行政調解有過爭議。 我們認為,開展行政調解: 一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政府投訴是解決民事爭議,并不區分具體的商品、服務類別,只有行政調解可以實現這一目的。《食品安全法》除了明確經營者行政責任,還規定十倍賠償等民事責任,如果只查處違法行為而無視民事訴求,在司法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易使經營者民事責任落空,削弱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力度。 二是符合群眾需要和基層工作實際。行政調解對消費者權利救濟發揮了顯著作用,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1.17億元,是為民服務最直接、最具知曉度和影響力的手段,征求意見時公眾多數支持調解。實踐中,行政調解和行政處罰互為支撐而非互相替代,兩者結合才能真正“案結事了”。 三是除食品藥品外,汽車、兒童玩具、老人用品、家電、家具、電梯等諸多市場監管對象都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消費者更需要多渠道、多元化的權利救濟。為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統一,有必要開展行政調解。
來源:食藥法苑